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相关活动,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有意向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支持民间公益的使命;
(二)符合基金会项目资助方向;
(三)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财产种类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认入账价值。
第三章 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捐赠人指定公益项目的,基金会将对指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审批。捐赠人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条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使用受赠财产开展的项目和活动,应按照《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和《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